南方日报讯 (记者/何伟楠)19日,由市法制局起草的《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正式颁布印发,首次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模式规范化、程序化。
据悉,行政执法争议发生时,为避免涉及争议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首接责任制”和“一争议一申请”原则。按照新规,在行政执法争议中,最先接触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首次规范化程序化
市法制局负责人介绍,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与关联性,以及部门分工细化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国家法律法规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边界界定不清晰,行政执法职权相互交叉重叠,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行政机关执法权限争议不断增加。由于中山市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导致工作相互推诿,无法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监督。
为有效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必要建立制度化、程序化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等有关规定和中山市委深化改革任务要求,市法制局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办法。
据介绍,此前中山市缺乏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各部门间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较为随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此次办法的颁布,首次将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模式规范化、程序化。按照办法规定,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具体工作,将统一由市法制局负责,办法还建立了统一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置机制。
按照新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行政执法争议,应先自行主动协调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法制局提出争议协调申请。市法制局发现争议情况的,亦可主动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按照协调意见书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市法制局可按规定发送《行政执法督查建议书》;逾期拒不执行的,可报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查决定书》。
“首接”问题部门负主动协调责任
据了解,目前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般源于部门对执法案件的主体资格或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争议,为避免涉及争议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保证行政效率及政府形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办法此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首接责任制”和“一争议一申请”原则。
按规定,最先接触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争议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另外,由于同一行政执法案件或者同样的争议,双方部门可能存在多项争议待协调,而不同争议可能涉及不同协调主体或协调程序,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处理行政执法争议,办法明确将实行“一争议一申请”原则,存在多项执法争议的,应当分别申请。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不明确,以及部门对规章制度理解存在偏差等因素,执法部门之间的职权交叉、分工不明确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行政执法争议的发生。对此,办法还规定市法制局与其他部门在处理行政执法争议方面的职权划分及移送衔接机制。
为保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科学、专业、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还制定专家论证、听证会程序及临时性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在争议协调程序中,相关主体部门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必要时亦可以召开听证会;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