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规范管理,在环保局内部整合各职能机构的现场执法监督权并授予执法监督机构统一行使,日前,市环保局印发《昆明市环境监管执法内部联动制度》(下称《制度》),对需协同、联合调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制度》,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建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协同调查取证机制。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统一由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环境监察支队对开展监督检查不能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立即通知环境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监测取证,由环境监测人员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此外,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原则上每半年联合开展一次协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检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违法排放行为;重点检查倾倒化工、制药、造纸等工业污泥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联合进行调查取证。
《制度》指出,对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稀释排放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实施联合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