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执法记录仪促进执法专业化和规范化
一段时间以来,由警察现场执法而引发的警民冲突屡屡在网络舆论场上刷屏,多起案件都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结之中。警方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当然是必要的,但由于身处一方当事人的位置,言语的辩解难免让旁观者有“瓜田李下”的质疑。若此时出勤警员的执法记录仪或事发地的监控又恰到好处地“坏了”,要让围观群众相信警方的清白自然不易,反倒是对警方的“有罪推定”会扑面而来。
其实,民众有配合警方依法执法的义务,警方也有严格依法执法的责任。单单要求执法者或执法对象承担责任或义务,都是偏颇的。就执法这一行为而言,警方是主动者,自然先要满足合法性——一是主体资格要合法,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三是执法内容要合法。在这个“无图无真相”“无视频无真相”的自媒体时代,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当事警员的自述、甚至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都比不上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来得直观。
正因为有此背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大力推行警方执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其中,北京市公安局于2010年初就在全局全面推行现场执法记录制度,强力打造现场执法“阳光工程”;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台了《宁夏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明令执法记录仪“出警必戴必开,处警必用,资料必存”。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硬性规定“民警因现场执法行为引发投诉的,凡不能提供现场执法记录证实其执法行为合法适当,即认定其有过错”。这样的“有错推定”,并不是非要和执法警员过不去,而正是要有效督促出勤警员佩戴执法记录仪,促进执法专业化和规范化。
公安执法全记录,是约束也是保护
证据缺失不再是依法处理的难点
以往在一些执法活动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一旦发生冲突,证据缺失常常成为依法处理的难点,特别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个体的公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拿不出证据,舆论就会习惯性地认定执法者有错。证据缺失容易引发两个后果,一是执法者易膨胀,公民受到不规范执法的威胁,且维权难上加难;二是正常的执法活动遭遇非法干扰甚至暴力抵抗时,执法人员不仅难证清白,还很可能被认作狡辩导致公信力受损。就比如在“雷洋案”中,从雷洋家属的公开信再到涉事民警妻子的公开信,网络舆论风向不断变化,若是有完整?的视音频资料记录,也就不会有这么多的波折了。
把执法权关进了笼子
有了视频音频资料,真相一目了然,依法判断谁是谁非就有了无可辩驳的依据。执法活动要全程不间断记录,就等于把执法权关进了笼子,考虑到法律后果,不规范执法乃至执法犯法的情形,自然也就减少了。对于相对弱势的普通群众来说,合法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者而言,有“证据”也是件好事,是约束也是帮助。设备开着,摄像头对着,不仅执法者受约束,被执法者也会更注意言行配合执法,有视音频资料做后盾,依法执法的底气更足了,不会因为有顾虑就束手束脚,真要发生纠纷也不会因为“考虑影响顾全大局”而丧失执法权威。
期待现场执法记录全面推广
眼下,《规定》的颁行,将部分公安机关已经推行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推广到全国,是给所有潜在的执法对象吃了一个定心丸。剩下的,该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坚决堵住“忘带了”“设备坏了”等情形发生。须知,公开、透明、规范是对警方执法的底线要求,一个守法的警察理当和一个守法的公民一样,欢迎执法记录仪。
不单是公安机关应当实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其他执法部门如城管等现场执法,都应进行视音频记录。通过由全面推行该制度,令所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行为都纳入视音频记录当中,起到既保护执法人员,避免依法执法人员遭受不实指责,同时对执法人员进行约束,减少乃至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的出现,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水平,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