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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柔性执法”课题研究引起学界关注
发布时间:2016-06-22 10:54 | 来源:最高检网站


 “检察机关柔性执法”课题研究引起学界关注

本报讯(记者蒋安杰)6月17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会议打破惯有的模式,屏幕上滚动的一个以检察官柔性执法为体裁、名为《温度》的宣传片,吸引了与会者的目光。

如何把柔性执法的理念转化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让冷冰冰的执法温暖起来,让硬邦邦的执法柔软起来,减少司法过程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即是该宣传片的核心与灵魂。当代表们走进海珠区检察院,映入眼帘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大字,形象地展示了该院正在打造的“柔性执法”模式。

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解释说,柔性执法其实就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是建立在执法观念和执法手段相结合基础上的一种新的执法机制。

他说:“几年间海珠检察院将柔性执法从对各部门的要求,上升到全院形成制度化,并且成立课题组,多次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一起研究,反复论证,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柔性执法的内涵,要求各部门都要有自己的座右铭,目的就是时刻提醒干警,在执法中要体现善的一面,这就是法律精神。”

基于这样的一种执法理念,2011年,海珠区检察院开始实施“执法关爱人”制度,此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执法对象、内容、方式,形成了新的柔性执法制度,要求办案检察官对涉案人员开展人权保障、生活帮助和心理抚慰“三位一体”的人文关怀,即以生活关爱为基础,做犯罪嫌疑人的送炭人;以情法交融为途径,做犯罪嫌疑人的贴心人;以阳光关爱为契机,做犯罪嫌疑人的指路人。

这项改革,在陈卫东看来,经过双方两年多来共同合作的实证显示,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陈卫东评价,“如此这样一种规范的运作推进,在海珠是首次,这个柔性执法它不是法律规范,它是执行法律规范过程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方法,它体现在诉讼程序当中,这样一种执法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文明,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陈卫东教授认为,两年来,双方开了多次的研讨会。实践证明,用这种柔性的平和的理念去执法,实际上是减少了对抗,增加了合作,而且通过执法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非常有推广的价值,一定会在全国的范围内引起检察机关的共鸣和兴趣。

柔性执法也可以称为人性化执法

《温度》宣传片后,与会代表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探索的柔性执法为样本,围绕“检察机关改进司法理念和司法办案方式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大家一致表示,该项改革反映了司法人文化倾向,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人权社会、和谐社会转变的时代特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导向意义。

卞建林认为,刑事诉讼法宗旨是要保障人权,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适用活动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具体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可能比法律条文更重要。建议今后进一步深入探讨如何将柔性执法贯彻落实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具体诉讼环节过程中,促进干警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牢记在心,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职权行使上。

顾永忠的看法为,柔性执法看起来是一个执法的方式方法问题,但深层次思考它的内涵,从传统的考察角度来看:一是柔性执法有利于实现法的目的;二是柔性执法有利于体现法的精神;三是柔性执法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四是柔性执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王敏远看来,柔性执法是超越规范执法的一种执法方式。柔性执法也可以称为“人性化执法”,要实现持续性发展,需要有超越功利的思维和行为。建议向全国推广海珠区检察院的柔性执法模式,提升法治文明发展水平。

熊秋红建议,海珠区检察院柔性执法的实践探索为刑事诉讼法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源头。研究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应准确界定柔性执法的理念内涵和价值,特别是把握与其他司法理念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的关系,应明确柔性执法并不意味着对刚性执法的否定,两者互为补充;三是关注柔性执法模式下检察机关社会功能延伸的边界问题;四是探索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关系。 

陈瑞华认为,柔性执法是一种新型的刑事执法价值观,柔性执法的探索应与整个刑事诉讼相结合。他认为柔性执法的对象应有所拓展,一方面是不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拓展到被害人,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是给与辩护律师更多的支持与服务保障。

李奋飞发表观点,柔性执法是对以往司法机关存在的机械、单一执法方式的突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检察机关不能仅强调办案效果,仅代表国家利益,在法律范围内要更多的考虑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平衡好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

最高检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表示,当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法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柔性执法把人文和人道的关怀体现到了执法方式上,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必要性原则、谦抑性原则,是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社会的必要。希望通过海珠区检察院柔性执法的试点以及课题研究,能对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提供指导性意见。

陈卫东总结道,下一步,海珠区检察院对于柔性执法问题的探索不应止步,要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运用到具体办案中,不断思考如何更好体现柔性执法的理念和表达方式,做到善始善终。同时,应该认真斟酌“柔性”的涵义,既不能把“柔性”变成“懦弱”、“缩手缩脚”,也不能把柔性执法无限扩大化,使执法更加精准、更加符合人性。他建议,充分利用检察官学院的阵地,通过集中授课、播放教学片等方式加强柔性执法的学习推广。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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