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2月15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阐述法治特色,弘扬法治精神
四川义务段线上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为20元/课时·人次
发布时间:2021-12-15 09:35 | 来源:川观新闻


原标题:四川义务段线上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为20元/课时·人次

  12月10日起,四川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准收费标准为20元/课时·人次

  收费范围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注册地或ICP备案(许可)在四川省,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为20元/课时·人次,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线上标准课程时长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

  按照《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家长开具正式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川观新闻记者 江芸涵)



责任编辑:张彤
最新文章
川企将实现纳米孔基因测序仪量产 “天宫课堂”开课啦 汶川小学生提… 重庆、四川等五省市签署合作协议 … 四川新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出… 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联… 资阳逐浪 潮涌成渝间 四川天府新区2021年“宪法宣传周”… 今年最后一场流星雨就要上演 收好…
推荐文章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新媒体应用交流推… 山东化工行业智能化改造全面铺开 山东德州首批25项业务可“一证办”… 山东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 山东德州全面推行事前绩效评估 山东打造线上线下职工创新创效服务… 山东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确… 山东省将创设约120万个城乡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