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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街道办事处立法意欲何为
发布时间:2019-08-01 16:06 | 来源:法治周末


张航

7月24日,《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拟立法保障包括指挥调度区级工作部门响应居民诉求、开展执法活动等在内的“六权”下放给街道,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下沉。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将建立明确职责清单,可以街道办名义开展执法活动。对于清单外事项,街道办可拒绝被“甩锅”。同时,《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对市民诉求实行“接诉即办”。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城市基层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肩负着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多方面的职责。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立法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职能定位,而且作为“准一级政府”又缺少对应的立法机关为之赋权,所以街道办事处处于权力少而责任多的尴尬境地。

街道办事处长期面临着法律定位不明晰、权力责任不匹配、执法手段不充分、编制财政无保障、统筹协调无力度等方面的执法困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俗语恰如其分地喻示了城市基层执法存在着“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难题。

此次为街道办事处立法通过顶层设计、系统设计和制度设计的思路,具体以“六权”下放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着力推进城市执法力量下移、资源下沉、能力提升和效能优化。

《条例》首先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全市性、地区性涉及辖区范围内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权下放有助于扩大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自主性,提高基层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与可接受性。

《条例》还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管理、指挥和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本规定是北京实施“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制度成果的立法延伸。采取“区属街管街用”的城市基层管理模式,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条块关系”,有利于突出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执法中的统筹协调功能。

《条例》还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自主支配和统筹管理区职能部门下沉的人员和资金。人员和资金管理权限的下放本质上是执法资源的下沉,这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和公共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同时,《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辖区内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和应急管理等设施规划编制、建设与验收等方面的权力下放,保障了街道基层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化解长期规划与短期措施之间的矛盾关系。

除此以外,《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实施。本规定明确了以街道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有利于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执法中的主体性地位,是支持其协调并约束职能部门的法定根据。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要“做实、做细、做深、做优”基层治理这篇大文章。权力下放的目的正是在于下放权责和下沉资源,让基层执法拥有充分的手段和充足的资源开展高效的管理和提供优质的服务。要打通基层执法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必须要找准权力下放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给基层。

未来要将基层执法问题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政务服务体制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优化街道办事处立法,继续通过立法谋划探索具有时代特色、适应地区差异和满足人民需求的基层治理新局面。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政法部)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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