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 (栗翘楚)2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审议。为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草案拟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
为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适应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二审草案删去了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并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此外,草案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并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将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草案还明确了无居民海岛所有权。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