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日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汇报。草案二审稿中对肖像权、健康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予以了完善。
现实中,存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的现象。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对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草案二审稿为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并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除了适用于未成年人外,还可以适用于一些辨别能力不足的老年人,“现实中部分老年人虽然是成年人,但因辨别能力下降而容易受骗,法律对此要求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要征得监护人同意。”
围绕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也颇受关注。草案此前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实验的要求。有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人体实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二审稿为此作出修改,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
此外,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对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本报记者 张 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