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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立法高效能监督保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19-12-31 11:14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在全国率先提出“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方针;先后制定了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太湖水污染防治等1300多部法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法律援助等条例都是相关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12月20日,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江苏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暨纪念省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大会上,对设立省人大常委会40年来取得的成绩作了深情回顾。

即将迎来的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期,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关键一年。江苏省委高规格举行人大工作会议,在承前启后的重要节点对经验成绩进行总结回顾,并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为在新起点上奋力开创人大事业发展新局面积极谋划和布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江苏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同年底,江苏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69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从此掀开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崭新一页。

40年弹指一挥间。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地方立法工作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精、不断完善的过程。针对遇到的各种发展新问题,尤其是涉及制度瓶颈、创新障碍的问题,江苏人大及其常委会忠实履职、创新开拓,仅在地方立法工作方面就制定、修改省级层面法规632件,批准设区的市法规693件。

“江苏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加强保障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供给,大力鼓励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地方立法为率先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腊生介绍,其中经济领域立法就包括1992年制定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6年制定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1998年制定的《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2005年制定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一批鼓励投资、保障创新的经济领域立法。

王腊生回忆说,印象最深的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城市群作为创新示范主体的法规,从规划、机制、扶持和激励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产生了显著的成效。

40年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法作出各类决议、决定达210多项,听取审议专项报告426项,开展执法检查66次、组织专题询问16次、审查规范性文件641件。

扛起探路使命贡献江苏智慧

高质量发展对高质量立法的“制度供给”需求持续旺盛,也推动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节奏不断加快。2018年6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18—2022年立法规划,就包括正式项目57件,调研项目45件,其中制定项目53件、修改项目49件,涉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等9个方面。

随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服务中心大局的地位日渐提高,人大工作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娄勤俭在讲话中首次提出“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强调要扛起“为全国发展探路”的光荣使命、更好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贡献更多江苏智慧、提供更多江苏经验。

娄勤俭还围绕如何找准人大工作与国家治理的结合点,通过精细化立法、立管用之法,用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列举了不少建议思路,如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聚焦亟待创新突破的领域完善制度机制;将已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政务服务“一张网”“不见面审批”模式等“放管服”改革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在自贸区建设上加快先行先试立法进程,推出一批具有首创性和集成性的制度成果等。

记者还关注到,江苏省委在此次会议上还就强化人大监督问效工作进行了“点题式”的部署。如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工作,围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苏北农村住房改造的热点敏感问题的监督,要求围绕重大部署落实、法律法规实施、计划和预算执行等精选监督议题,做到“党委工作推进到哪里、人大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与时俱进推进地方人大工作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主动研究重大问题,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江苏省省长吴政隆说。

记者注意到,当天出台的江苏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对全省人大工作明确了四部分22条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成为了江苏人大工作的一份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强调重点推进保障高质量发展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和协同立法,加快形成重点领域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法规制度框架;强调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审核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注重将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与司法人员任免工作相结合,建立并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

《意见》还针对市县人大反映集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破题”措施,包括强调提高具有法律、财经、科技、社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组成人员比例,市县两级专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一般达到60%以上;将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使用和交流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大同党政部门、司法部门等有关方面干部双向交流机制,切实增强人大工作机构的生机活力。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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