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叶青
首次以立法制度的形式明确面向港澳建立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产权激励进行原则性规定、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对违背科研伦理进行规范、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新修订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导向和思路由重视成果转化转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与产学研合作引进创新资源三者并重,更加突出广东自主创新发展特色,多条全国首创的条例极具示范作用。
12月1日起,修订后的《条例》正式实施。12月30日,广东省召开《条例》新闻发布会。“这是一次系统性的重大修订,内容更全面,改革力度更大,基本构建起覆盖创新全链条的政策法规体系。”广东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龚国平表示。
破解粤港澳“人往来、钱过境”制度障碍
作为全国第一部自主创新条例,《条例》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实施多年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部分内容已经滞后,对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修订《条例》是实施新形势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长期以来,体制机制不畅通成为阻碍粤港澳三地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关键所在。今年2月,国家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随着粤港澳三地在协同创新方面合作的增多,解决人往来、钱过境、物流动的问题迫在眉睫。此次《条例》在此方面率先破局,从人往来、钱过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为粤港澳科技合作提供保障。
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面向港澳建立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鼓励港澳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财政科研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
目前港澳机构承担的近60项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将分期拨付,现已拨付约700万元至港澳承担单位。今年7月,第一笔300万的广东省财政科研基金,直接拨付到香港科技大学。
在人往来方面,《条例》明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人才公共服务衔接,促进人才往来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知识产权方面,提出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培育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市场等。
立法保障基础研究
“将广东省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熟的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并针对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改革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这是《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和原则之一。”龚国平说。
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强调和突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同时,还将广东所探索的创新路径,包括广东省实验室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经费自主权等写入,进行自主创新的全链条布局。
“一方面明确政府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另一方面注重引导地级、企业等各方力量对自主创新活动的参与,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黄伟忠说。《条例》以立法形式保障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同时,还明确了广东省实验室建设,规定省、市政府应当给予广东省实验室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产权激励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据悉,目前国家《科技进步法》与《专利法》正在修订,该规定将为今后更好与国家法律衔接打下基础。
全国首创在地方立法层面对违背科研伦理进行规范。提出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立项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否则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