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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是时代价值、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
发布时间:2019-12-31 10:5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著名思想家、比较法学创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鸠曾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这一表述,通俗来说,就是法律制度必须本地化,即必须符合一个国家所倡导的价值、所传承的文化、所遵循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诸要素。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了第1条,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总则》的宗旨和灵魂。总则编作为民法典草案的开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整个法典第一条的重要内容和整个法典的价值所倚。

  综观整个民法典草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基本内容,在草案中都有体现。比如富强,富强即国富民强,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传统民法以交易为中心,本质上就是服务于交易和财富的创造。民法典草案所包含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其实就是力图通过对私人权利的保护,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民富国强的价值目标。

  再比如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二字,更是写入了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契约经济。民法典草案编纂在总则编中倡导诚信的价值原则,更在物权编、合同编的许多具体条款中建立起诚信利益导向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价值观的法治环境。“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中华民族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表征出强烈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两部分也有着浓墨重彩的表现。在婚姻家庭编,民法典草案新增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离婚更是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以及有时候不得不面对的子女问题。设置冷静期,可以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让夫妻双方从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琐碎争端中暂时走出来,冷静思考婚姻是否值得继续维系。这样的制度安排,与人民司法长期奉行的“劝和不劝离”的审判路线一致。

  在继承编,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有效地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是法律与时俱进的积极表现。我国继承法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物,法律只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但是,随着我国家庭规模的缩小,甚至出现了“丁克”“失独”等情况,法定继承人也在减少。现实生活中,没有子女的老人经常会受到侄儿、侄女等非法定继承人在生活上的照顾甚至是扶养。民法典草案设计这样的制度补充,实际上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草案体现的中国民法浓厚的时代性、鲜明的民族性,实际上也是立法过程中文化自信的外在表征。这也再次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作者:蔡斐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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