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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过问或干预检察办案等逐步减少
发布时间:2020-05-07 08:55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昨天,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主动记录报告18751件

  插手检察办案等事项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这就是“三个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说,去年8月以来,最高检党组要求“逢问必录”,并强调“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潘毅琴说,为防止实践中确实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徇情办案,要求检察人员按“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客观持续反映过问了解情况。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不如实记录将严肃处理

  潘毅琴提到,自2019年8月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以来,不仅检察人员更加注重规范检察办案等行为,“逢问必录”的习惯也正在逐步形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也在逐步减少,司法环境正在得到改善。

  她表示,最高检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组织开展工作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同时,最高检将记录报告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作为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不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

  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

  如何把握记录报告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对此,潘毅琴说,“三个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防止和杜绝以权压法、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以记录报告制度倒逼司法行为规范,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她说,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是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管不问,而是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当的渠道反映问题,防止出现“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情况的发生。“从记录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是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监督及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反映,我们真诚欢迎这种监督,我们要防止的是社会上通过各种关系、非法渠道去找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关注

  哪些情形应当记录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说,为防止司法腐败,要求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对过问或干预、插手的情况均予以记录报告。

  但也要求把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有关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区分开来。

  他说,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有: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为了防止挂一漏万,保障制度的适用能够与时俱进,我们还规定,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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