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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老大”现场指认检察官为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9-11-20 09:50 | 来源:河北新闻网


       11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开庭审理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当天的法庭调查环节出现戏剧性一幕,“黑老大”尹光德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唐浩是他的保护伞。唐浩承认,和尹光德是熟人,并向尹表示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他。鉴于两人这种关系,尹光德申请唐浩对该案回避。目前,重庆市扫黑办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调查工作,相关调查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梳理报道可知,尹光德涉黑案涉及人数26人,预计审理时间5天。大足区检察院指派唐浩、康若平等6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可以说,在这个比较重大案件的庭审现场,出现被告人指认检察官系其保护伞的一幕,显然是各方始料未及的突发事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前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应回避。

  之所以设定相关回避事由,主要是为了维护程序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如果一个案件的经办人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显然不能再参与此案件的办理。哪怕相关人员完全秉公执法,也有“瓜田李下”之嫌。

  具体到此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所指与唐浩关系熟稔,称其为“浩哥”,其“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送过其现金一万多元的说法属实的话,唐浩显然已经不再适合办理该案。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处于熟人社会之中,在一个区县之内,一些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熟悉并不反常。如果只是单纯的熟悉、认识,并非近亲属或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的话,一般不应适用回避的规定。此外,是否系保护伞,也应由相关部门依照程序和证据加以认定,而非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庭审环节突然指认公诉人系保护伞,也不能排除存在恶意攀诬的可能。一般来说,在此前的询问、庭前会议等环节,被告人有多次机会申请回避,其未行使该权利,恰恰在法庭调查时突然“发难”,令人不解。

  要知道,人数众多案件的庭审排期需考虑多方因素,异常复杂。庭审中,针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还应先行休庭后由检察长决定,将给庭审带来被动。因而,不排除被告人故意拖延庭审的可能。

  无论如何,既然被告人当庭指认检察人员系保护伞,检察人员也认可是其熟人,相关部门就有必要深入调查,如果真的存在需要回避的事由,就当及时责令其回避,并追究其之前“瞒报”的责任;如果系保护伞,则应启动更严厉的追责程序。如果不存在被告人所指认的情况,则应及时还检察人员清白,并尽快地推进庭审进展,既不被可能的“戏精”牵着鼻子,也确保这一重大案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经得起检验。 (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吴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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