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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陵:依法监督对一起刑事案件改变定性
发布时间:2019-11-18 10:41 | 来源:检察日报


“我这本来是一句玩笑话,想用这样特殊的方法逼他们收手,没想到一个朋友真动起刀来。”近日,在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是过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是故意。日前,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8年12月17日晚9时许,西安市高陵区市民王某与尚某、张某等4位朋友在自己开的饭店吃饭喝酒。席间,尚某与张某酒后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被王某等人拉开,后二人又到店外争吵。王某见二人不听劝告,便决定采取“激将法”劝阻。王某转身从店内拿出两把菜刀,对二人说:“这有两把刀,你们看谁能砍过谁!”没想到尚某率先拿过王某提供的菜刀将张某左侧面部砍伤,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据介绍,在此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本意是不想两位朋友真正打起来,如此结果也非他所愿,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故以过失伤害将王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高陵区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将王某定性为尚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教唆犯和提供工具的帮助犯。“因为王某的言语刺激和具体的介入行为,使冲突陡然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其应该预见到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该院刑事部主办检察官马海洋说。公安机关对此无异议。

鉴于王某、尚某都已自首并给予被害人张某经济赔偿,取得了张某的谅解,日前,高陵区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意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尚某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记者 岳红革 通讯员 刘楠)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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