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不起诉决定合法合理,不仅有法律依据,还考虑了长期社会关系的处理。”
在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检察院组织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上,听完承办检察官的案情介绍和拟不起诉理由阐述后,人民监督员毛远超感叹道。
“不断提升不起诉权的司法适用水平,强化审前过滤、诉前主导责任,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公平正义,是十堰市检察机关探索的目标和导向。”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钟平说。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被不起诉人吴某和被害人王某本是邻居。
今年2月,两人因房屋边界发生矛盾,继而引发厮打。王某用手抓伤了吴某的面部和脖子,吴某用手击打了王某的鼻子,致使王某鼻子受伤流血。
经鉴定,王某鼻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自己真不该动手,都是邻居,现在真后悔。”案件很快进入批捕环节,竹溪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刘程程来到看守所提审吴某,吴某竟当着她的面大声痛哭起来。
竹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刘程程介绍,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一捕了之、一诉了之,然后一判了之,邻里矛盾难以得到化解。”刘程程说。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竹溪县检察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被害人等参加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当场对吴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当场再次表达了悔意:“我不应该打人,知道犯错了,感谢检察官的教育挽救。”
在刘程程看来,刑罚不仅具有打击犯罪的功能,还有教育、挽救的功能,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规范作相对不起诉,并进行公开听证、释法说理,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不起诉,不意味着没有犯罪。”竹溪县检察院检察长刘青华说,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对案件程序上进行终结处理,既修复了被破坏的邻里关系,又起到了教育警醒作用。
检察官顾虑打消了
不起诉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敢用’‘不愿用’等问题曾比较突出,导致不起诉权行使并不多。”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钟平说。
一位检察官直言不讳地说,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一方面担心别人的议论,引发负面影响,再加上办案程序复杂、考核复杂,怕担责、怕麻烦,顾虑比较多。
实行捕诉一体后,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等工作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为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提供了必要的机制和主体条件。
“从捕到诉,办案工作衔接紧密,避免一个案件‘隔断’处理。”刘青华说,检察官全程亲历案件,办案方式和办案理念的改变,激发了他们建议适用不起诉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谈及吴某的案子,刘程程说,捕的时候就熟悉了案情,到了诉的时候对案情的认识更加深入和细致,办案人员更有底气,更有自信,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
依法办案不枉不纵
今年3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盗窃案案卷摆到了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青的办公桌上。
仔细审查案卷时,赵青注意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一封手写的《检讨书》:“我犯了一个一辈子都不愿意原谅自己的错误……”《检讨书》足足有3000多字,字里行间充满悔意。
2月,大二学生王某在郧阳区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存钱时,发现机器内有他人未退出操作系统的银行卡,便心生贪念,从卡内取出现金1000元,随后存入自己银行卡中。
“王某回家后,内心非常矛盾,寝食难安。第3天,他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将1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对方谅解。”赵青说,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办案机关就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认识不一致。
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全案案情,假如定性为盗窃行为,因犯罪数额比较小,检察机关可以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假如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因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数额标准,检察机关只能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两者之间,法律上的意义差别巨大。相对不起诉意味着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绝对不起诉意味着没有犯罪事实。”在查阅法律规定后,赵青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郧阳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支持了赵青的观点。该院对王某作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郧阳区检察院检察长蔡健说,去年以来,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案件无当事人不服决定、无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的情况发生。
“检察机关依法运用不起诉权,对社会矛盾起到了过滤作用,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这也正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应有之义。”钟平说。(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蒋长顺 高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