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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万元应否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发布时间:2019-11-12 09:55 |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福建省福鼎市检察院对李某涉嫌诈骗一案提出抗诉后,法院经重审判决,认定李某诈骗金额为43.2万元,判处刑罚从原来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改判为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李某虚构购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先后骗取刘某等12人财物,用于偿还旧债或赌博,并于2012年9月10日逃匿。同年10月,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7年8月,李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明,李某从2012年7月至潜逃前,因投资木材生意亏损和资金链断裂,在明知无力继续经营且确定无法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仍谎称购房需要资金、做红木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继续向被害人借款,并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旧债或赌博。其中,李某于2012年9月2日虚构其朋友的父母看病需要资金向施某借款7万元,9月4日,又虚构购房需要资金向洪某借款5万元。在李某潜逃期间,施某、洪某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共计12万元,民事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4月26日,福鼎市检察院对李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法院只以李某诈骗31.2万元定罪量刑,对民事判决执行的12万元并未认定。一审判决后,福鼎市检察院认为,李某从2012年7月开始借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借12万元属于诈骗性质,不能以已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不再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29日,福鼎市检察院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请宁德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该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日前,法院经重审后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张仁平 通讯员 刘婧)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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