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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出台意见规范办理“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08 09:47 |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银川11月7日电 记者申东 通讯员马荣 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放贷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深入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意见》从准确审查判断“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套路贷案件定性、罪名适用及突出的典型案件,套路贷犯罪的量刑及共同犯罪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如何审查判断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与虚假诉讼罪,非法放贷犯罪的认定,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等9个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加强关联案件的查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审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非法讨债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已作出裁判并生效的案件,应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意见》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并对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要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

  《意见》还明确了“车贷”类、“房贷”类、“校园裸贷”三类典型“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列举了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非法索债”等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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