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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54万元
发布时间:2019-11-05 10:01 |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由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诉湘潭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湘潭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启动环境恢复、防止污染物继续排放等防治工作;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54万元;支付检测经费、专家论证费和律师费共5.8万元。据了解,该案系湖南省检察机关首例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湘潭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湘乡市金石镇彭南冲水库附近开设锰矿矿区,于2012年11月停产。停产后,该矿区一直处于废弃状态,矿井裸露,原矿石裸露堆砌在矿区,矿井口有多处溢水外排。直至2014年6月其采矿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履行关闭矿山手续,亦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2017年,湘乡市环保局及该案原告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多次将矿区附近水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化验,结果均显示水库水样锰超标严重,对矿区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还曾向被告下达过《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被告于2018年3月7日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但被告未予履行。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决定起诉并申请湘潭市检察院支持起诉。

湘潭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到现场调查勘验并联系专业人员对污染情况进行鉴定;同时走访相关村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多次协助原告到湘乡实地调查取证,找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积极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加强与原告方律师的对接,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案件的办理方向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为全面解决问题,还牵头组织召开镇党委、政府、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村干部代表、环保协会代理律师等参加的协调会,为统一认识、查证事实、依法处理该案打下了坚实基础。

6月5日,湘潭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鑫锰矿于2012年11月停产后,一直未依法履行关闭矿山手续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检测结果,应当认定金鑫锰矿废弃矿区对周边环境地表水和土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导致地表水中重金属超标,土壤被严重污染,对金鑫锰矿废弃矿区的生态构成风险,对居民身体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危害很大,必须开展生态修复,遂于日前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张吟丰 通讯员 喻婧)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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