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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万元工程款有了着落
发布时间:2019-11-05 09:54 |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获改判,申请人隋某应得的353万元工程款有了着落。

2010年、2011年,隋某分别承包了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开发、哈尔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承建的哈尔滨一小区部分楼体的水暖安装工程,约定由隋某包工包料,建筑公司在完工后一次性结清所有材料款和人工费。

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用该楼盘的部分房屋抵了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建筑公司用其中的6套房屋作为工程款又转抵给了隋某,并向他交付了6份案涉房屋的收据,价款共计353万元,开发公司在收据上明确标明“顶抵工程款”。

但当隋某持6份收据到开发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却发现6套房屋已被开发公司另售他人并已入住。隋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案涉6套房屋的价款353万元及利息,开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申请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审法院支持了隋某的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隋某系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隋某应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故改判开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后,因建筑公司没有给付能力,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他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申请对法院的二审判决进行监督。

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隋某系该开发楼盘部分楼体水暖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隋某有权向该楼盘的发包人即开发公司主张权利。据此,该院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黑龙江省检察院支持了该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再审。

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今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隋某的诉讼请求。

隋某在案件改判后十分感动,将一面锦旗送到了办案检察官手中。他表示,自己曾在部队服役,退伍后自谋职业,带领一群农民工兄弟承包了这个工程,但工程竣工后却没有及时拿到工程款,手下100多名农民工兄弟的工资没有着落。当时他宁愿花高利“抬”钱给农民工兄弟发放工资,也绝不欠一分钱,但几年来的高利贷已经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是检察院的抗诉给了案件再审的机会,并获得了法院的改判。

据了解,本案成功办理只是近年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聚焦民生问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缩影。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他们两年来支持农民工通过诉讼讨薪300万元,涉及人员200多人;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两年中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12件,为受害民营企业挽回损失5000多万元,受害集体、个人挽回损失近百万元,涉案人员中有7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检察中,他们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作用,通过抗诉方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11件。(记者 闫佳楠 通讯员 付万祥 廖伟新)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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