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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11-02 16:22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通讯员/邹媛媛 李风伟 张豪杰 10月31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付某凯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强制猥亵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凯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19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被告人付某凯刑满释放后,纠集付某鑫、韩某彬等人非法成立投资公司从事违法放贷、暴力讨债,并陆续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及关联公司,不断壮大团伙势力,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付某凯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朋友圈发布信息、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张贴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以无抵押、手续便捷、迅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或逼迫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双份借款合同、金额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采用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通过让被害人持现金拍照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借助诉讼或采用砸门窗玻璃、砍街门、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及向外墙喷涂油漆字、持扩音器广播、摆放花圈等滋扰、纠缠手段,软硬兼施“索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侵占被害人大量财产,组织经济资本迅速积累,经查实的涉案金额二百余万元。该犯罪组织及成员大肆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强制猥亵等违法犯罪86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达100余人,在即墨区田横镇及周边乡镇、街道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付某凯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付某凯系组织者、领导者;杨某亮、付某鑫、韩某彬系骨干成员,并与韩某坤、张某飞、隋某宁为积极参加者;韩某琳、房某旭、华某、王某、密某、徐某飞、胡某鑫、李某东为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付世凯等不服,提出上诉。 文/马骏
责任编辑:吴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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