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2000万元是借款还是恶意诈骗
发布时间:2019-10-29 09:28 | 来源:检察日报


正在积极筹备上市、总资产28亿元的民营企业,因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企业形势急转直下。近日,企业千余名员工终于等来了梦寐以求的曙光,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该集团董事长李某春不构成诈骗罪,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3年5月,梁某向李某春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0月,辽宁营口商人李某与李某春、梁某签订代替梁某还款的协议,李某春将其与梁某的借款合同、承诺函、担保合同全部转交给李某,由李某代替梁某向李某春偿还2000万元。同时,作为代偿债务的条件,李某与李某春又签订了由李某春出借贷款保证金的协议。后因借款程序问题双方发生分歧,贷款保证金未成功出借,李某随即向营口市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春诈骗其2000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李某春涉嫌诈骗罪向营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嫌疑人进行提审,询问被害人,听取律师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李某支付给李某春的2000万元的性质是认定本案的关键。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检察官认定,李某春取得李某的2000万元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基于前期的债权行为合法取得,不具有非法性。

“李某春所经营的集团是吉林当地龙头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具有履约能力,李某春对于贷款保证金出借也曾有积极的行为,后因程序问题导致未完成贷款保证金出借程序,并非恶意骗取李某偿还2000万元债务。”办案检察官介绍。由此,该院认定李某春不构成诈骗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感谢营口市检察院秉公办案,让我们企业又看到了希望。”李某春表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他就积极联络客户,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恢复经营的工作,现在企业陆续恢复生产,已经有三分之一的员工重新回到企业上班。(记者 窦晓峰 通讯员 姚恩伟 陈辰)

 
 


责任编辑:桑妮
最新文章
重庆“黑老大”现场指认检察官为保… 成都市加快探索创新 新时代信访工… 移动支付越来越普及,但有些商家却… 西安高陵:依法监督对一起刑事案件… 天津市纪委监委:严查打听干预案情… 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 安徽:一上诉案终审维持死刑原判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一起重大恶性故…
推荐文章
欧空局未来三年重点投资深空与月球… 补给舰首次接受民船补给 “随营军校”加速孵化新型战训人才 强军路上,树起“生命线”的时代标… 打造“空地一体”的战斗小组 当海军10950天,老兵第一次登上军… 北约实战部署“联合地面监视系统” 武器进口变出口 印度转型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