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王小朋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酌定按照鳗鱼资源损失价值的2.5倍计算本案生态资源损失。
在赔偿责任承担上,一审判决认为,38名捕捞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部分被告已在刑事案件中退缴的违法所得,属于破坏生态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在性质上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款项具有同质属性,故一审判决在本案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内进行了相应抵扣。
鉴于被告的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行为,对长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较为负面的影响,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为警示和教育生态侵权者,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王小朋等59名被告对其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记者 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