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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手术导丝断裂医患双方责任均摊
发布时间:2019-10-28 10:03 | 来源:法制日报


程昇昇(化名)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入住山东省济南某医院,医院为程昇昇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谁承想植入支架导丝退出后,发现导丝远端断裂在LCX主支管腔内。在医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程昇昇只好将济南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原告程昇昇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入住被告济南某医院。4月10日,济南某医院为程昇昇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于LAD(左前降支)植入支架。3天后程昇昇出院,出院医嘱为半月后返院再次支架治疗。5月3日,原告程昇昇遵医嘱再次入住被告济南某医院,并于两天后行冠脉支架术。术中冠脉造影显示LCX(左回旋支)近端病变较前加重(狭窄90%),植入支架导丝退出后,发现导丝远端断裂在LCX主支管腔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历下区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对原告程昇昇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法医学鉴定。

鉴定专家认为:行心脏介入手术治疗时发生导引导丝断裂,可能与冠状动脉本身血管病变特点、术者操作以及导丝质量等因素相关。本案中,原告程昇昇自身左回旋支(LCX)病变较为复杂,客观上给手术操作带来较大的难度,较非常复杂病变而言,发生导丝断裂的可能性明显升高。同时,根据术中影像学资料,医方在手术过程中亦确实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导引导丝在病变远端出现过度扭曲的情况,应属医疗过错,与导丝断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导丝断裂后果的发生与自身病变较为复杂以及医方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均密切关联,为两者共同作用所致。综上,鉴定意见为:被告济南某医院在对原告程昇昇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导丝断裂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共同作用,参与度拟为45%-55%)。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后历下区法院根据原告程昇昇的申请,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程昇昇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程昇昇目前导丝断裂并残留在左冠状动脉回旋支管腔内,构成九级伤残。对该鉴定意见,原告程昇昇无异议,被告济南某医院主张该鉴定意见没有医学依据,不予认可。

此案先后经过历下区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济南中院最终判决被告济南某医院赔偿原告程昇昇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万余元,扣除被告济南某医院已垫付的医疗费两万余元,被告济南某医院实际支付原告程昇昇剩余款项10.6万余元。

医疗机构存过错应担赔偿责任

历下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某医院在对原告程昇昇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原、被告对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因此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该鉴定意见,法院酌定由被告济南某医院对原告程昇昇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有关伤残等级等的鉴定意见,被告济南某医院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且法院认为,左冠状动脉回旋支应属于心脏的组成部分,故其中留存的导丝应属于心脏异物,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王继学)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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