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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应适应“聚光灯”“显微镜”
发布时间:2019-10-28 09:44 | 来源:人民网


“2014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28.3万件,判处罪犯709.9万人。”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刑事审判社会关注度高,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在全媒体环境下极易成为舆论焦点,少数当事人利用网络炒作案件影响公正裁判,审判工作面临巨大舆论压力。

的确,由于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群体性事件等热点问题的案件,以及冲击道德底线的案件、类案不同判的案件,很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案件在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审判程序乃至裁判文书方面存在的瑕疵,都可能让“茶杯里的风暴”骤变为社会生活中的“龙卷风”,酿成公共事件、现实风险。

依法妥善审理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要学会和适应在5G环境中,在“聚光灯”“显微镜”之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和实践的检验。一方面,要推进刑事审判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拓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依法审慎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也要立足消解质疑、化解风险,彰显司法公开透明,消除社会误解误读。对社会广泛关注、网络可能炒作的案件要乘势而上,稳妥应对,主动发声,把案件办理过程变成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的过程。

实际上,消解质疑、化解风险,必须准确把握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刑事审判不能对民意无动于衷,搞机械司法,也不能被舆论所左右,搞舆论审判。这对准确把握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一方面,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在审理罪行极其严重但量刑有争议、事实证据存疑等案件时,必须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认定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贵州遵义法院判处凶案被告人陶雪无罪,都是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典型例子。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不容易的,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更需要坚持真理的勇气和勇于下判的担当。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逐步建立起来的。

另一方面,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刑事审判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能。积极应对刑事审判面临的新挑战,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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