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的一起燃气爆燃事故,让租客李某只得选择退租。然而,政府事后发放的两万余元安置费该归租客还是房东引起双方争议。近日,法院终审后认定,安置费归租客所有。
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解除。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新的书面合同,李某继续租住房屋。2016年4月,房屋所在地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李某租住的房屋因此受损。事发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临时安置补助方案,向所有受损住户发放食宿补贴,即23560元安置费。
爆燃发生后房屋已无法居住,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李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爆燃事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承租人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判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租客李某所有。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爆燃事件导致租赁物危及了承租人李某的安全,李某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确认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张某应退还李某剩余租期的租金和已付押金。
对于临时安置费,法官表示,补助方案中明确表明补贴的对象为受损住户,且补贴的性质为食宿补贴。爆燃事件是突发、偶发事故,非任何人能提前预料,但其事故后果可预见地将延续一定时间,承租人因无法继续使用房屋从而需要留有合理时间另行安置。李某作为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其生活因爆燃事件受到影响,而张某并非房屋的使用人,爆燃事件亦不会导致张某因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而有食宿方面的支出,故临时安置费应当归李某所有。(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李梓嘉 通讯员 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