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债务人蔡某作为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在法院的协调下,蔡某与四位债权人达成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舆论热议,不少网友对法院的做法不以为然,认为以后“老赖”都可以通过个人债务清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保障。但实际上,问题并不像一些网友想的那么简单。
我们知道,“老赖”这个概念并不是针对所有欠债不还者的,而是特指那些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债务的人,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大多只是针对这些人。而对那些欠了债,但没有偿还能力的人,不宜一概斥之为“老赖”,毕竟不能因为要求债权,就逼迫欠债者砸锅卖铁,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事实上,让每个人都有尊严地活着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那么,对这些参与了市场行为,但最后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到底该怎么办呢?今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首次提出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也就是媒体常说的个人破产制度。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鲜事物,对此各方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如果这一制度能尽快落地,将可有效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对推动企业破产退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退出,将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反对者则认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成熟,急于求成可能会对民生、司法、金融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到底能不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呢?如果没有经过司法实践,所有的争论就只能停留在“口水仗”阶段。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清理案,正是一次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蔡某个人债务清理案有几大特点值得注意。第一,法院选取的对象蔡某,是企业破产后产生连带责任一方,属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要求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二,法院指定了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清查蔡某的财产状况,确保无隐匿的财产。第三,对蔡某发出了限制令,限制其高消费和担任企业的相关职务。第四,确定了六年破产期。这些都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践,对制度的建立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当然,我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只是个案,有代表性,但缺乏普遍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不足和法律争议。但此案毕竟是我国个人破产司法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
实践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基础。我们相信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将拉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序幕,而一个新的制度也将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