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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现场明理释法促成和解
发布时间:2019-10-11 09:44 |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七合议庭近日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现场勘验,在准确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基础上,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并成功促成和解。这是上述合议庭今年以来进行的第二次现场勘验,共化解四起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中,涉案专利为“自动甘蔗削皮机”。专利权人田某发现上诉人郭某长期在一大型水果物流批发市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郭某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经比对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郭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向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二审中,合议庭发现涉案专利部分技术特征系功能性特征,原审法院未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技术比对,当事人对此存在较大争议;而被诉侵权产品体积较大,不便运输,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体经营者,到北京开庭经济负担较重。为方便进一步开展调查,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合议庭决定赴郑州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当天,合议庭先就当事人争议的技术事实进行了听证,固定了关于技术特征比对的争议焦点。然后结合涉案专利及相关说明书附图,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一一比对,特别是就其中争议较大的“抱紧装置”“牵引装置”的技术特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比对意见。经勘验,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已经清楚明确,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合议庭当即决定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

经合议庭法律释明,权利人理解了侵权并非只是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应的功能来判定,而是必须从手段、功能、效果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认识到自身在专利撰写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身的诉讼风险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作为一名销售商,虽然其主观上并不知道销售的系侵权产品,但也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被控侵权者表示今后将注意留存相关交易合同、单据等材料,规避法律风险。经过与双方当事人长达数小时的耐心细致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本案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记者 张晨)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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