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即测谎)技术的支持下,认定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中的原告邓某及被告章某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结合双方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的程度不同,对原告邓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对被告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支持审判机关认定并处罚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邓某和章某曾合伙经营销售房屋,后协商解散合伙时,章某经过结算,向邓某出具了一份账目明细。该明细载明,“本人与邓某的合作结束,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人应分给邓某50万元,加上应还邓某15万元余款,总计65万元,于2018年农历12月底前分三期付清”。
随后,章某陆续支付邓某上涉款项共计45万元,并归还邓某父亲的借款本金15万元。按照约定,章某尚余5万未归还。
今年年初,邓某将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20万”,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对上涉“15万余款”的性质产生了分歧:原告邓某认为被告已还的15万系其应得的合伙体应收款、提成等款项,故被告还需归还20万;被告章某则认为已还的15万系其向邓某父亲的借款。
此外,被告章某当庭出示了各式各样的还款凭证,并称将这些还款凭证数额相加后便可得知真实的还款数额。经计算,被告章某尚未归还的款项已不足一万。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言之凿凿,一方坚称“尚欠20万”,一方则坚称“最多一万”。
面对僵持的局面和信誓旦旦的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即测谎),两人一口答应。
随后,承办法官通过宁波市检法两家合作机制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协助。接到协助请求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小组的工作人员向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当事人背景资料及被测对象的心理、生理条件,对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初步拟定了测试方法和测试题目,并拟定了原、被告的测试顺序,分两天对二人分别进行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内进行,章某首先来到宁波市检察院办案区接受测试。预先在网上查了一堆资料的他,一来就对技术人员表示了他对测谎技术的信任。激励测试成功实施后,他的神情显得愈发凝重起来。接下来的测前谈话,主测人员开始与他对账,核对确认。
由于本案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有好几个,转账更是多达几十笔,主测人员不厌其烦地和其逐笔对账,确认每一笔转账各自的性质、金额,细致地助其回忆和捡拾整个案件的点滴细微情节,调动大脑深层次的记忆和有意掩饰、回避的事实,沉默良久后,他终于主动表示之前在法院作了部分虚假陈述,承认转账的64万余元中其实只有60万元是真正用于支付账目明细的款项,其他的4万余元是另外的提成、借款利息等,与账目明细无关。
但同时,他再次诚恳地表示,账目明细中的“15万元欠款”确实是其向邓某父亲的借款,他确已还到了邓某父亲的银行账户。主测人员随即对其陈述进行了心理测试,采集了他回答所有问题的多通道的心理生理图谱。分析结果显示,被测人章某对设问的陈述真实。
邓某来测试的时候表现出压力大,精神紧张,主测人员针对其个人特点,经进一步观察和询问,并成功实施激励测试,让其知道,只要说谎,就一定会产生自己主观无法控制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反应,通过科学仪器和设备记录下来后,与诚实反应进行比较和分析后是很容易区分开来的。
上机测试前,邓某提出要抽一根烟,抽完之后,他下了决心,向主测人员坦诚说出账目明细中的“15万欠款”就是章某向其父亲的借款,并且那笔借款章某确实已经还清。他是因为章某一直未付清账目、又与之沟通不畅,一时气愤在法院作了虚假陈述。至此,真相大白。
经过审理,象山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邓某虚构《账目明细》中“15万元欠款”的款项性质,被告章某对已支付的数额进行虚假陈述,二人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双方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的程度不同及综合案情,象山法院对原告邓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对被告章某作出罚款5千元的决定。
最终,该案已经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判决被告章某应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邓某因合伙经营产生的款项5万元。
该案是宁波市检察机关心理测试技术运用到民商事案件领域的一个缩影。据了解,宁波市检察院抽调两级检察机关技术骨干组成心理测试小组,并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工作点。同时,该小组经过广泛深入调研,总结分析,选取界定良好、测试结果可靠的“一对一捉对测试”心理测试技术方法运用到民商事案件领域。这一技术手段的运用不仅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更为强化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创新高效的技术手段。
截至目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共为宁波两级法院审查可能涉及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疑难案件70件151人,心理测试技术均在这些案件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打破了因证据缺乏、讼争不止的僵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 王春 通讯员 余宙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