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房屋作为当物,申请抵押典当,公司为她发放当金200万元。后李某突发疾病意外死亡,该笔典当成了绝当。李某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由于李某生前与丈夫张某育有一女小丙,因此典当公司认为,张某和小丙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应承担他们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于是将张某及小丙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李某生前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典当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应偿还典当公司当金及相应违约金,典当公司在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小丙应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其生前的债务,返还典当公司当金200万元。
法律提示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该条,若被继承人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方能适用法定继承。另外,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该条法律,张某和小丙均为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该条,张某和小丙应在继承李某遗产的同时,承担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继承的遗产应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和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以不超过其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周涵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