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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
发布时间:2019-09-27 10:50 | 来源:法制日报


培育家庭农场有了新进展。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规模适度,引导家庭农场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防止“垒大户”;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

“这契合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大方向。”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司长赵阳告诉记者,此举有利于促进家庭农场的规范发展,能更好地发挥家庭农场对于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初步构建扶持政策框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建立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一年后,原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系统的指导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随后,全国陆续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政策实施的文件。

“在政策指引下,家庭农场发展形势取得初步成效。”赵阳指出,从家庭农场培育工作的推进角度看,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的框架初步构建,同时,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不仅各地方财政给予支持,而且2017年中央财政还首次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从实际成效看,家庭农场发展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据赵阳透露,截至2018年年底,进入到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有60万家,与2013年相比,数量增长达4倍多。

赵阳介绍说,以租赁为主,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状况较好。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的总值1946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大概30多万元。

赵阳告诉记者,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利于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不仅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且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

经营主体面临融资困难

家庭农场发展虽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发展质量不高、带动能力不强,政策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家庭农场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同其他经营主体一样也面临着自己的困难。”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一级巡视员冀名峰坦言,家庭农场首先面临的是风险防范问题,比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风险;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面对的自然风险等。家庭农场如何最大限度避免风险,政府如何帮助家庭农场减少这些风险,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

“融资难也是农业领域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冀名峰告诉记者,当前,家庭农场融资难问题尤其突出,家庭农场相对其他经营主体来说规模比较小,信用贷款获得难度比较大,导致家庭农场在融资困难比较大。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

在赵阳看来,实践中农户对于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特别是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快对家庭农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

健全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

“实践中,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71.7%是来自于流转,来自于租赁。”赵阳认为,依法保障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非常重要,特别是流转土地的稳定性,包括租金水平,这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的稳定经营。

《指导意见》在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方面作出规定,强调要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

同时,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此外,对于家庭农场普遍没有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的问题,《指导意见》也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立法研究,加快家庭农场立法进程,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鼓励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法规,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制度化和法制化。(记者 侯建斌)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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