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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又犯罪必受严惩
发布时间:2019-09-26 09:40 |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联合法院、监狱部门,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举行狱内公开庭审活动,近500名服刑人员旁听了庭审及宣判过程。

这次公开庭审的是一起狱内脱逃案件。罪犯曲某,1995年4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吉林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交付吉林省长春监狱执行。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获得一次一年零九个月的减刑。

2002年7月12日曲某在参加外役劳动时脱逃。公安机关以涉嫌脱逃罪对其立案侦查,今年2月,在烟台市某村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被告人曲某在服刑期间外役劳动时脱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被告人供述、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受理此案的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脱逃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未执行完毕刑罚十五年零五个月零六天合并,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在公开庭审活动现场,公诉人当庭进行了法治宣传,指出被告人曲某身为在押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外役劳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监规监纪,安心改造,积极劳动。其脱逃行为,涉嫌又犯新罪,这种狱内又犯罪行为必须严惩,不仅侵害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改造成果,希望曲某能够吸取教训,好好改造。同时希望旁听的全体罪犯也要引以为戒,庭后向监区其他服刑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让罪犯深知服刑改造期间又犯罪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机关还建议监狱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把监管工作做细、做实,不留死角,并结合本案做好狱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记者 刘景远 通讯员 胡国椿)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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