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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原局长于长春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9-12-30 09:20 |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日前,桦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局长于长春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于长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查,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于长春利用担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施工监管、工程款结算、人事管理等方面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工作人员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78.68万元;擅自决定在拆除违建、施工监管过程中向相关企业收取费用,用于购置、维修执法车辆,建设基地、发放福利、公务接待等,给相关企业造成损失300万元。

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给企业造成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前,退回部分违法所得,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过表现,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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