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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蒙面法”初见成效亟需更多“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9-10-24 16:17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距离10月5日香港实施《禁止蒙面规例》(简称“反蒙面法”)已过去半个多月时间。在这半个多月里,香港街头暴力参与人数和规模都在减少,但暴力手段却有所升级。多名受访专家学者指出,“反蒙面法”初见成效,为警方增加制暴的利器,能更有效保护市民表达意见、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回应了民众希望表达自由回归理性和和平的愿望。但“反蒙面法”的出台只是当前止暴制乱的第一步,还需要更多的“组合拳”,才能真正有效地止暴制乱。

合法有据正当及时

10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宣布订立“反蒙面法”,并于5日零时生效实施,香港的任何游行集会,参与者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蒙面,违者最高可罚款25000港币并监禁一年。这部千呼万唤的“反蒙面法”终于在香港落地,香港社会各界期望这部法律能对已经持续4个多月的暴力起到止暴制乱的作用。多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香港“反蒙面法”的出台不仅合法有据,而且非常必要,是当前止暴制乱的“及时雨”。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说,这部法律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制定的,制定这一法律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紧迫性。过去4个月里,香港发生了超过400场示威游行集会,几乎每次都发生激进抗争行为甚至暴力行为。“反蒙面法”的出台,是打击和遏制不断升级的暴力犯罪、恢复秩序的现实紧迫性需要。

“6月以来的香港反修例运动变质异化,蒙面施暴是重要的行为方式,黑衣青年人在蒙面条件下的极端行为不断升级,严重危害香港法治和市民安全。特区政府订立‘反蒙面法’属于行政授权立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进一步指出,一是立法依据,以基本法的行政长官职权条款和《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立法授权条款为依据,具有充分的行政立法合法性基础;二是合理性依据,“反蒙面法”基于香港暴乱的极端暴力与恐怖化性质而订立,符合比例原则所要求的必要性、适当性与均衡性;三是比较法依据,特区政府研究和参酌世界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等的立法,采取了相对宽松的规制标准,给出了包括工作理由、宗教理由、健康理由在内的例外规定,充分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合法示威权利与自由。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朱家健认为,“反蒙面法”是香港当前止暴制乱的“及时雨”,彰显法治,刻不容援。禁止在公众集会蒙面无损公民权利,相反它可以保障每名参与者的安全。而且,万圣节即将到来,“反蒙面法”的出台可防止部分民众以化浓妆和蒙面的造型进行恐袭的可能,谨防恐怖分子作出潜在的独狼恐袭,防患于未然。

增大警方执法空间

“‘反蒙面法’为警方增加制暴的利器。”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副主席顾敏康说,“反蒙面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会中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辨识身份的蒙面物品,这使警方执法有明确法律依据,而且更有底气。一旦暴徒蒙面就可进行抓铺,无需等暴徒犯其他罪行,令警察有更大的执法空间。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傅健慈则指出,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国,已经有类似的法例,“反蒙面法”不会侵犯香港市民表达意见、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反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公众活动中隐藏脸容,有效阻吓激进违法行为,并有效协助警方执法、搜证和举证。

邹平学进一步指出,美国早在1845年就已经在纽约州订立“反蒙面法”,随后多个州(约15个州)相继订立相关法律。加拿大在示威或者非法集会中戴面罩最高可判10年监禁。欧洲多个国家,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瑞典、俄罗斯等国均有禁蒙面立法,禁止示威者戴面具面罩。

在邹平学看来,“反蒙面法”不仅是为了制止此次暴乱,而是为了阻吓年轻人不要以身试法,将他们从暴力中挽救出来,避免他们因年轻无知而成为他人的政治炮灰,置自己于违法犯罪和危险冲突的险地。蒙面的作用就是想逃脱法律制裁。如果不允许蒙面,就会三思而后行,反而对年轻人是一种保护。“反蒙面法”呼应了越来越多的民众希望表达自由回归理性和和平的愿望,降低和遏制暴力行为的发生概率,有助于社会回归正途,最大限度保护香港市民表达诉求的权利。

初见成效但需加强

多名受访专家表示,“反蒙面法”实施半个多月初见成效,对蒙面者起到了一定的阻吓作用,但光靠“反蒙面法”无法完全止暴制乱,还需要更多的“组合拳”。

对于“反蒙面法”的实施效果,顾敏康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警方目前已经抓捕了不少违反该法律的人士,对其他蒙面者起到了阻吓作用,暴力人数和规模有减少的趋势;另一方面,一些暴徒反应更激烈,企图用更大的破坏力来显示他们无视“反蒙面法”,用更激烈的违法犯罪迫使政府收回“反蒙面法”。

田飞龙进一步指出,“反蒙面法”通过后暴徒升级暴力表明反蒙面法切中了暴徒的心理要害和行为要害,是止暴制乱的法律利器。对于更为激进化的黑衣暴徒,他们已丧失民意支持,站在香港法治和社会公众的对立面,政府可严厉执行“反蒙面法”及其他镇暴性法律,推进后期治理与法治权威性的重建。

“徒法不足以自行。”南开大学法学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说,“反蒙面法”是在香港的暴力活动不断升级、社会秩序不断恶化的背景下出台的,但实施效果要靠特区政府有效的执法来落实。顾敏康分析指出,“反蒙面法”只是紧急法下的一个利器,如果警方的执法手段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不能提升武力程度和执法的机动灵活性,单靠“反蒙面法”可能作用不大。特区政府应根据形势变化,出台其他法律(如宵禁令、禁止煽动标语、禁止网上煽动等)作为“组合拳”,并给予警队更加明确的指令。

朱家健则认为,“反蒙面法”只是紧急法中止暴制乱连环拳的第一步。由于实施时间尚短,最终成效有待观察,但更重要的是,在警方作出拘捕后,检控不能迟到,司法不能缺位,把犯罪者绳之以法。

在傅健慈看来,“反蒙面法”只会约束愿意遵守这个法规的人,对于那些此前本对香港《公安条例》无所顾忌的暴徒,恐怕效果有限。建议行政长官引用紧急法颁布规例规范暴徒的煽动文宣、通讯平台(连登、Telegram等)和追查资助暴徒的黑金来源,以便有效打击暴徒,止暴制乱,尽快恢复秩序。

“反蒙面法”出台后,顾敏康说,广大市民希望香港政府坚定严正执法的决心,切实提高执行力,力争在短期内平息暴乱。广大市民更希望律政司能够组建专门检控暴动罪等罪行的队伍,法院组建专门审理暴动罪等罪行的法官队伍(包括特别委派法官),从而提高检控和审批的效率,避免出现检控、审理“占中”犯罪者那样的长时间拖延现象。

田飞龙还认为,面对暴力升级,香港政府除了出台以上“组合拳”、加强警方执法力度外,还需加强对香港普通市民的法治教育,使之充分理解“反蒙面法”的法治必要性与秩序重建的规范意义。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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