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卫健委日前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同时,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