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山西赤邓村“不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阳说村规民约应培育乡村社会的公序良俗
“制定村规民约的目的,应该是培育乡村社会的公序良俗,但没有任何一种公序良俗,是建立在随意干涉他人自由之上的,这样的村规民约,不可能使乡村社会变得更道德,因为侵犯个人自由和权益,本身就是最大的不道德”,针对山西赤邓村“不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葬礼不准披麻戴孝”等“村规民约”,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阳说。
村规民约应有更严格的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自我管理的方法,所以它的内容有很大的自由度,杨阳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法,政府不宜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是没有底线的自由,法律就是底线,如果村规民约中出现违法的条款,它就是无效的。如果侵犯了村民权益,村民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要谨慎,制定程序也要更加严格,杨阳说,“一般来说,村民大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但我认为,村规民约就相当于村里的‘宪法’,涉及村民方方面面的生活,对村民的公共生活、私人生活加以限制和规范,所以不能适用一般性程序,就好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一样,村规民约也应该有更严格的制定程序,比如90%甚至100%的村民同意才能通过”。
即便如此,杨阳也认为,村规民约不宜过度介入村民的私人生活,“最好只规定与公共生活相关的事情,减量介入,甚至不介入私人生活。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行为,只要不违法,任何组织都无权干预。举例来说,随份子的事情,这些年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某些地方的风气也受到了很多诟病,但尽管如此,也很难通过硬性的规定去约束,强制人们只能随多少,或者强制不能随份子,这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
软约束更适合村民自治
不可制定强制性措施,也不可制定处罚性条款,那么如何培养乡村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杨阳认为,“更适合的做法是提倡,通过软约束的方式,鼓励人们改变传统的习俗,培育更好的风俗习惯。”
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乡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看重人情往来,杨阳说,“比如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现象,很多人觉得不太好,应该加以约束,但怎么约束呢?强制性约束,规定红白喜事的规模、花费、请客的人数……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比较合适的做法,是通过提倡、鼓励等方法,逐步改变原有的风气”。
“村规民约应以劝导性、引导性的条款为主”,杨阳说,“居民的私人生活,个性化色彩非常明显,每个人的偏好千差万别,有人不喜欢繁文缛节,一切从简,这很好,但也有人就是喜欢热闹,这也没问题,根据个人选择即可,不宜管得太细,不能强制,更不能制定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制定侵犯居民权益的处罚性条款。”
强制性条约更多适合公职人员,杨阳说,“因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很可能和公共利益相关。村规民约亦是如此,法无禁止即为可行,提倡更好的行为方式可以,但强制别人不能怎么做,则有权力任性之嫌”。
法律和道德之外,还有私人空间
规范秩序、淳化民风,原本是乡村建设中重要的环节,但怎样才能更好地培育乡村的公序良俗呢?杨阳认为,基础是厘清公序良俗的定义和边界,分清楚法律、道德的领域,以及法律和道德之外的领域。
“人的行为,有些是属于法律约束范围内的,有些是道德范畴的,道德的范围比法律更广,但道德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在道德之外,还有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杨阳说,“法律的范畴内,用法律来解决,法律之外,用道德来引导。这两者之外,还有些属于私人生活的空间,比如随多少份子的问题,它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涉道德,只要钱是他自己的,他愿意给多少,都是个人的选择,别人可以提倡,可以劝导,但不能干涉。”
移风易俗是良好的愿望,但过度干涉私人空间的事务,往往会适得其反,杨阳说,“那些奇葩的村规民俗,对个人选择横加干涉,是不可能建立起公序良俗的,没有任何公序良俗建立在随意干涉别人的私生活之上。这样的行为不会让社会变得更道德,因为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最大的不道德”。
杨阳: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