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樊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7000元,以及禁止被告人樊某与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樊某经资兴市工商局批准在该市唐洞街道市立中学对面经营一家早餐店,销售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附近的居民。樊某从网上学习油条制作方法,在制作油条时添加含铝泡打粉,樊某从开业以来每天大约生产销售20根油条。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资兴市唐洞街道龙泉头小区经营一家早餐店,销售米粉、包子、油条等早点。自开业以来,李某在制作油条时添加含铝泡打粉,用于发泡和增加柔软度,每天大约生产销售30根油条。
据了解,泡打粉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即俗称的钾明矾和铵明矾,明矾中含有铝。食用含有明矾的泡打粉制作的食物容易引发老年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问题,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2018年11月22日,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上述两家早餐店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发现店内售卖的油条中铝含量超标,并当场分别提取了油条样品1kg和1.2kg。经检测,樊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90mg/ kg,李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08mg/kg,都严重超出100mg/kg的标准值。经食药部门认定,被告人樊某和李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标添加铝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两起案件经资兴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后,法院日前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张吟丰 通讯员 彭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