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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定场所要建母乳哺育设施
发布时间:2019-09-30 09:37 |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特定场所要建母乳哺育设施,政府要给予资金补助;女职工上班期间哺乳时间要保障,并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相比此前的版本,草案修改有诸多变化。

征求意见时,市政协办公厅认为,公共场所是否有必要建设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取决于规模和人流量等因素,在面积小和人流量少的公共场所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必要性不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此前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母乳哺育设施面积小、功能较为单一,规定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必要性不强,建议删除。

现草案修改稿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设置妇产科、儿科、乳腺外科、药剂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新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用于补助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记者 何瑞琪)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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