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67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这是浙江省司法厅牵头开展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源头治理、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探索。据悉,告知承诺制一般多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执法监管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尚属首创。《意见》将于2019年9月15日起在浙江开始施行。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来说,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
《意见》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目前,该清单包含广告监管、商标监管、证照登记、产品质量监管、计量标准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等多个领域共计67个事项。对该67种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自愿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则不予以查处。同时,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据浙江省司法厅规范指导处处长钟瑞友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包括: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具备整改条件;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那么,实施告知承诺制是否意味着监管的放松呢?钟瑞友告诉记者,实施告知承诺制首先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其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第三,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最后,对于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实施告知承诺制,践行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的一项具体行动。对无主观恶意、主动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也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钟瑞友说。
钟瑞友指出,实施告知承诺制,强调寓普法于执法,强化普法宣传,突出批评教育,引导违法行为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自觉树立规范经营意识,是践行“放管服”,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予以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宽限期,当事人承诺在宽限期内改正的则不予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记者获悉,《意见》出台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司法厅将抓紧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适时组织有关培训,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高质量地执行,最大程度地向市场主体释放执法的温情与善意,进一步释放企业经营活力,优化浙江省的营商环境。(记者 王春 通讯员 俞兰 孙书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