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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确保残疾人顺利就业
发布时间:2019-09-18 09:57 |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部门共同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的有关内容进行发布。

据了解,《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是我国残疾人服务领域出台的首个国家标准,于2013年在国家标准委立项,2019年6月由国家市场家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看来,《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正不断走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其与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能够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的生活将得到较大的改善。为了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将《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落到实处。

残疾人数八千万

劳动就业受限制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王女士有一个患有轻度自闭症的儿子,今年28岁。儿子张鹏(化名)从小在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上存在缺陷,偶尔会做出异于常人的举动。

王女士是自由职业者,丈夫去世多年,她一人负担着母子二人的生活开销和儿子的医疗费用。由于难以承担特殊学校较高的学费,王女士便将张鹏送到社区托养服务中心。

王女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社区托养服务中心规模较小、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水平有限,主要提供一些基础的医疗救助和简单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不具备住宿条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残疾人总数超过8500万,其中视力残疾人数1200多万,肢体残疾人数近2500万。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冯善伟说,残疾人托养服务目前是一个新的领域,当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城乡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区域差异明显,托养服务的机构准入、人员队伍内部的管理、实施过程评价等还缺乏统一的规范,服务领域的整体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静认为,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因此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较为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有些方面还具有一定滞后性。包括城乡发展不均衡造成不同地区间的残疾人所接收到信息不均衡;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相关制度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比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规定出台已久,但在具体落实中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更加完整的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落实。

“此外,协调配合不同病症、不同程度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的保障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群体培育欠缺多元化渠道,即在诸如培智学校等托养机构中,针对不同残疾人群的专业教育及各方面配套服务不足。”李静说。

托养服务意义大

有助于生活自理

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将可获得由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托养服务。

对于为什么将服务范围限定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冯善伟介绍称,以前社会照料服务主要针对16岁以下的部分儿童以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是失能程度最重、生活最困难的群体之一,是社会服务领域短板中的短板。他们中大部分人虽然已经成年,但依然缺乏自我照料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给自身家庭带来较重的负担。

冯善伟认为,托养服务的目标是在基本的养护照料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的康复、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使这些残疾人具备基本的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通过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可以通过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等途径,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

“此次出台标准的目的,就是要求托养机构能为他们提供基础服务,帮助他们实现自我生活能力的提升,甚至顺利就业,同时也能让他们的家庭成员得到‘喘息’的机会。”冯善伟说。

张起淮认为,造成有些残疾人就业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相对较弱,这主要由两方面因素造成,其一是教育因素,有的残疾人家庭不重视对残疾子女的教育培养,造成其自身特长与天赋得不到有效挖掘;其二是残疾人自身的心理因素,残疾人往往对自我认识较低,缺少社交能力和就业信心。

其次,社会上某些人对残疾人就业存在偏见。有些机构在用人时,认为残疾人会影响单位形象且工作能力不强,于是将残疾人拒之门外。还有些用人单位适合残疾人的岗位不多,导致残疾人在就业门槛上遇到了较大困难。

再次,现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是残疾人保障法与相关指导性意见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多为原则性指导,缺少实施细则,因此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就业关乎民生。对残疾人来说,就业不仅能解决一系列经济问题,减轻其家庭负担,还可以使其在劳动中提升平等感和自我认同感,同时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与尊重。”李静说,《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将关注对象聚焦在适合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群体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和现实作用,这一年龄段的残疾人残疾程度不同,其中一部分人极有可能通过康复训练、实践引导,能够适应社会,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

配套措施待完善

服务规范须细化

通过多年的养护培训,目前,张鹏已经掌握了简单的交流理解能力,并且具备了独自购物、做饭等基本自理能力,但由于没有专业技能,加之语言表达存在障碍,张鹏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主要依靠低保和残疾人补助金维持生活。

王女士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起初知道儿子患有自闭症的时候内心是难以接受的,更为不能给儿子提供一个较好的医疗条件和教育环境而愧疚自责。作为残疾人,儿子的成长过程比较艰辛,他能够拥有现在的生活能力,我已经非常满足。随着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越来越多,相信儿子能够找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不管收入如何,都希望今后儿子可以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对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提出要求,通过人员配备的量化指标明晰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服务岗等岗位的职责及人员配置要求,确保机构满足服务的需要。

在场所方面,要求托养服务机构必须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床位数不少于10张,单人间不少于10平方米,合住房间人均不少于6平方米;设备设施中,参考民政部养老服务标准,对寄宿制照料机构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做了层次区分。

在服务内容方面,对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性要求,但对寄宿制照料、日间照料两类机构提供服务的主次和重点有适度区分。比如,寄宿制照料机构以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重点,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更偏重于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劳动技能和辅助性就业。

张起淮认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是相对较新的工作领域,更科学、更具体的托养服务标准将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沿着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服务的路径发展。同时,也使残疾人群体得到更科学、更专业的照料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的发布还提高了相关机构建立的门槛,相应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随之升高。在未来实施过程中要考虑到,残疾人家庭需要承担的托养费用是否也会有所升高;托养机构是否要进行分级管理,最大限度照顾到各个收入水平的家庭。”张起淮说。

李静则认为,即使托养机构价格上涨,也是短期内所面临的暂时性问题,不会成为一个持久性或者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后续《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的落实过程中,随着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托养机构的价格会被控制在合理区间范围之内,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及时有效地为有实际需求的残疾人群体及其家庭服务。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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