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90岁了,感谢你们帮我把钱要回来。”近日,90岁高龄的王云生老人来到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感谢。王云生是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当事人。6年前,他被自己的侄子、侄媳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涉案房屋的改造款、修缮费用等共计10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家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冶口村的王云生名下原本有13间房,1975年,王云生将其中的5间房屋赠与其侄子王旭,剩余8间王云生居住至1984年后,搬至他处居住,房屋也由王旭夫妇居住了30多年。其间,王旭夫妇二人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在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改造,包括更换门窗、拆除部分旧屋,并新建了设施,共花费2万余元。
7年前,因王旭的妻子是镇优抚对象,根据相关的优抚政策,镇上民政部门支出7万余元的修缮费对王旭夫妇居住的房屋即涉案房屋进行了翻新。
因涉案房屋的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同年,王云生将王旭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应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王云生所有。
收到法院判决后,王旭夫妇认为自己改造、修缮房屋花费巨大,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人返还王旭夫妇居住期间对房屋的投入、管理费用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王旭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王云生给付王旭夫妇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云生不服,且因年老无力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翻阅案件卷宗后,多次向老人询问案件细节,认为王旭夫妇在明知自己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王云生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翻修,在法院判决王云生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后,王旭夫妇也没有搬离,而是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并且,根据王云生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协议规定,今后房屋拆迁主要按照面积进行补偿。因此,建造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无论怎样修缮,都不会增加补偿数额。
同时,王旭夫妇诉称的修缮费用事实上是民政部门根据相关优抚政策下发的款项,该笔费用并非王旭夫妇所付,法院判决王云生给付王旭夫妇这两笔款项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依据法律规定,威海市检察院提请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审理后,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旭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老人为诉讼所缴纳的诉讼费用和支付的改造、修缮费用均已全部退回。(记者 匡雪 通讯员 于娅菲 王艺)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