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否具有商品属性?区块链技术固定的电子证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了《网络社会治理审判观点》,对类似问题进行了回答。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介绍,“审判观点”是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近一年来审理的众多互联网案件中精选典型案件,再总结出争议较大、影响裁判尺度的问题。通过案例为互联网参与主体指明行为边界,发挥互联网法院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角色地位和职能作用。
例如通过审理比特币权属纠纷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总结判例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因其凝结了抽象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认定其具有虚拟财产和商品属性。
据介绍,此次发布“审判观点”分为互联网交易纠纷、互联网服务纠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和程序类等6个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边界、大数据产品权利归属、平台自治与法治、电子证据认定、刷流量责任、网络信息转载人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主体资格与判赔标准、网络黑灰产与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等前沿热点、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对比特币、有声读物、短视频、单期综艺节目、影视剧截图的定性进行分析;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基础法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首次发布《网络社会治理审判观点》。(记者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