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孝金波、实习生史晨)耗费三年时间,选取北京71个不同地标,拍摄了5392张照片,形成3分43秒的延时摄影作品遭网店盗卖,价格3.8元。近日,因网店擅卖自己的延时摄影作品《延时北京》(以下简称涉案视频),摄影家周先生以网店卖家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卖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在其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先生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在店铺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延时摄影是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其将拍摄的一组照片或视频通过照片串联或是视频抽帧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
周先生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通过淘宝店铺以百度网盘或邮箱传输的方式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先生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