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收购贩卖野生“老蛤”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资源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事贩卖黄鳝、泥鳅、龙虾等水产品,2018年端午节前,刘某多次从乡镇村民处收购了野生“老蛤”(学名: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行出售,并将其中未售完的20余只野生“老蛤”分三次出售给范某,范某收购后将野生“老蛤”在其虹桥菜市场的摊位上卖掉。2018年7月25日,刘某在其店内收购乡下老俵捕获的49只野生“老蛤”,被樟树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资源损失10000元。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愿意赔偿并将10000元预缴至本院标的款账户,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