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被害人证言反复个案判罚偏轻
□ 未成年人遭性侵预防发现机制较薄弱
□ 有必要推进一站式取证避免二次伤害
□ 建政法一条龙机制结束单打独斗局面
近日,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说,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也在推动形成中。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江西、上海、内蒙古等地先后曝出的教师和上市公司老板猥亵儿童案,触碰道德底线。如何有效预防类似案件发生?如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少年司法属于综合性司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推动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法院历来对性侵害儿童犯罪坚持零容忍立场,决不姑息
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目前仍处于多发态势。有观点认为,当前对猥亵儿童犯罪的处罚较轻,不足以震慑犯罪。针对这种说法,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反驳说:“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姑息。”
7月24日,最高法发布4件强奸、猥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获刑的猥亵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超过23%,高出全国同期刑事案件近8个百分点。
证据是定罪处罚的关键。“通过研究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有个别判处刑罚偏轻,主要是未成年被害人证言证据反复,不好把握认定。”最高法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江继海说。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和改善了我国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措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依然面临很多严峻问题。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还比较薄弱。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之外,相当一部分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么持续时间长,要么是同一个案件多人受到侵害。分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可以发现,很多案件是受偶发因素影响导致案发。如果持续时间不长、受害人数不多,或者不法分子悬崖勒马,案件很难被及时发现,这种情况值得警惕。”佟丽华说。
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易导致二次伤害,有必要推进“一站式”取证
性侵害儿童案件往往具有熟人作案、持续时间长、方式隐蔽、受害人年幼等特点。尤其在熟人作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被诱骗、恐吓,不敢告诉父母,不敢报警,也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获取、保留证据,常常面临证据灭失的困境。
对于遭受性侵害的儿童来说,身体上的创伤或许可以治愈,但心理阴影可能伴随终生。佟丽华认为,如果基层司法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很容易导致二次伤害等新问题发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秦硕建议,应重视首次供述或者首次陈述的重要性。有必要推进“一站式”取证,也就是在及时处理伤情的同时,公、检、法、民政、医疗等机构在第一次对被害人取证过程中,使其完整地回忆复述事件。
记者了解到,目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始试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的一则终审判决支持了被害人提出的10万元心理康复治疗费。这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性侵害女童案中,法院支持心理康复治疗费的第二例判决。
“孩子受到侵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承受各方面压力,缺乏专业有效的帮助。”佟丽华认为,社会首先应该做的是有效保护隐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3条明确提出: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媒体报道此类案件时,不要有猎奇心理,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帮助被害人转学,给予足够的关怀。”佟丽华说。
记者了解到,全国律师协会自2003年起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如今,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设有未成年人专业保护委员会,9000多名律师加入中国律师保护未成年人志愿律师协作网络。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还涉及对被害人合法权益衡平保护问题。江继海提示说,为了遵循公平原则,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明确要求,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实行出庭保护制度。
统筹社会资源,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化、一体化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从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治理性侵儿童犯罪,要秉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
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部分地区也在进行试点探索。但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此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未成年人更安全、更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中,两起是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儿童案件。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认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一方面需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老师和父母要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在近日召开的2019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讨会上透露,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和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非常关注,正在抓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制定起草工作。
佟丽华建议,公检法机关需要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专门机构办案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专业化水准,真正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未成年人保护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
“希望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相互协作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结束各部门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少年司法工作全国一盘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江继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