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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西瓜”岂能视为“摘西瓜”(金台锐评)
发布时间:2019-08-08 11:2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通过一次次公正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才能逐渐累积起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到底是“摘西瓜”还是“偷西瓜”?在制止偷瓜过程中弄伤了人,该咋处理?前不久,河南鹤壁两份警情通报引起了公众讨论。

  瓜农庞某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却经常遭遇附近的人来偷瓜,多次报警都不见效果。在一次制止偷瓜的过程中,庞某与偷瓜者发生争执,对方及女儿擦伤后报了警。淇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称,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摘西瓜”的女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擦伤情节,庞某应赔偿对方300元钱。

  这份通报一出,舆论哗然。瓜被偷了,却还要倒赔偷瓜贼钱,这是什么道理?两天后,淇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鹤壁市公安局发出一份警情通报,称偷瓜者构成盗窃行为,应依法处理,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处置民警存在执法过错,责令作出处理。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高音喇叭扰民,结果却让双方自行解决;电动车逆行撞上汽车,却要求汽车车主赔偿……凡此种种,都与公众对法治的认知截然相反。不过,在上级机关的迅速介入下,事情最终都会得到妥善解决。

  在偷瓜案中,从当值民警“各打五十大板”一般的处置,到淇县公安局“摘”与“偷”不分的警情通报,可以看出一些执法者还存在“和稀泥”式的执法思维,也反映出基层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意见》,将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放在了整个公安工作中全局性、基础性地位,要求提升执法主体的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对照这一标准,这些反转案件的当事执法者,其依法履职能力还有待提高。

  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需要公众与执法者双方的共同努力:公众要对法律有敬畏,执法者也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执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执法活动必须始终坚守的核心价值追求。每一名执法者都应牢记,手中的执法权源自法律,而法律的根本作用是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执法者每一次公正用权,都是一次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面向社会的法治教育课。通过一次次公正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才能逐渐累积起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凝聚起建设法治国家的合力。


  《 人民日报 》( 2019年08月08日 19 版)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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