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男子不慎将自己摔伤,他还面临法律的惩处。近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行至中兴路某火锅城处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现场目击者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赵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告人赵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并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摩托车在短距离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致其本人受伤,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