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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飞车盗窃团伙成员7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05 09: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月31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李某华等7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万元不等;被告人雷某花、蒋某华、贺某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华、刘某林、李某良、罗某群、雷某祥、罗某恒同雷某卫(另案处理)、罗某乃(在逃)、雷某林(另案处理)、蒋某军(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在二广、京港澳、沪昆等高速公路上盗窃大货车装载的货物,盗窃作案8起,其中被告人刘某作案7起,涉案金额15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林作案3起,涉案金额8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华、李某良作案5起,涉案金额72万余元;被告人罗某群、雷某祥、罗某恒作案1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

  刘某等人每次盗窃的货物,均由雷某卫负责联系销赃,雷某卫将部分赃物交由妻子雷某花销售。经雷某花介绍、搭线,被告人蒋某华从雷某卫处收购赃物2次予以销售,赃物价值5.49万余元。被告人贺某才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恒收购赃物1次进行销售,获利14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华、刘某林、李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群、雷某祥、罗某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刘某林、李某华、李某良、罗某群、雷某祥、罗某恒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某华、贺某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被告人蒋某华、雷某花、贺某才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陶琛 通讯员 黄爱军)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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