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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40年:改革回望与期冀
发布时间:2019-07-29 17:05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通讯员:李立惠 2019年6月,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聆听教诲,感慨颇多。
时光荏苒,作为我国专门法院之一的铁路运输法院已走过40年跌宕起伏的峥嵘岁月。
【机关性质】
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在铁路系统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专门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除军事法院外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的专门法院。
相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域进行设置而言,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与之不同,它原系按照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管辖范围设立的。毋庸讳言,铁路运输法院的社会知名度远没有地方人民法院那样高,甚至还有为数不少的人根本就未听说过“铁路运输法院”。无论是谈到铁路司法资源的整合重构还是体制改革,我们都应当对铁路运输法院的历史沿革进行必要的回顾。
【历史沿革】
1953年10月16日,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正式宣告成立。这是我国最早在铁路系统设立的审判机关。随后,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在全国各地相继组建。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规定,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铁路、水上运输法院被撤销,案件交由地方法院处理,档案分别交地方中级法院和省(市)司法厅(局)接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全面改革开放的崭新历史时期,基于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位置,为维护“大动脉”的安全和管理秩序,保障铁路系统国有资产不受非法侵害,铁路运输法院开始恢复重建。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建立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在内的专门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及中共中央(79)64号和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44号文件要求,1980年7月25日,原铁道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筹建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由上而下陆续筹备重建。
重建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三级,在北京设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每个铁路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每个铁路分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并于1982年5月挂牌正式对外办案。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和铁路为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的业务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1987年4月,根据当时形势,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的决定。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业务工作改由铁路局所在地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
【现实状况】
20世纪的铁路运输法院:
受管辖范围限制,不受理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数量较少,类型相对单一,造成大量司法资源闲置和浪费。
人员学历层次低,很多干警未受过正规法学高等教育,有从部队转业复员的,有从铁路站段调至法院工作的,不能适应解决复杂疑难法律问题要求。
教育培训机会少,法律知识更新缓慢。大多数基层法院距离上级法院路途遥远(甚至跨越省级行政区域),而与驻在地中级或高级法院又无业务指导和管理关系。
无独立财权,经费保障取决于铁路运输企业资金投入。
【体制弊端】
1、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是“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未列明“铁路运输法院”,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干警职级和法律职务任免均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2、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高级法院对铁路运输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仅限于业务,而人员任免、经费保障、劳保福利均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和负担,导致其对铁路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影响执法公正。即使公正执法也难逃行业部门保护之嫌,屡遭诟病,极大损害国家司法权威。
3、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人员任免游离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任免程序之外。干部管理实行同级铁路党委和上级法院党组双重管理,以同级铁路党委管理为主。因无对应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使铁路运输法院的工作脱离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外,只向同级铁路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工作。
4、职业身份模糊尴尬
铁路运输法院人员身份重叠,本身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执法者,又是正式在编的铁路职工。容易造成职业角色错位,特别是铁路企业领导机关作为当事人时,承办法官此种感觉尤甚。
【司法作为】
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固然存在诸多弊端,但却也有独特优势,核心即法院的人、财、物不受制于地方。
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上下级领导关系作用,集合执行力量,形成最能打硬仗的铁拳。在“执行难”尚未全面解决,社会诚信缺位并已成为阻碍我国法治建设重大障碍时,主动分流地方法院执行压力,积极承办涉党政机关、涉军队及跨省委托执行案件。
尤其是地方法院受到当地政府和部门干预,沉淀多年未能执行的大量“积案”、“骨头案”,在铁路运输法院的体制优势和法官不懈努力下,被一个个成功执结,赢得社会各界交口赞誉。铁路运输法院因此打出了“口碑”,为解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作出巨大贡献。
重大疑难执行案件,也使铁路运输法院队伍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都得到极大磨砺,人员综合素质和精神面貌均得以全面提升。
事实证明,铁路运输法院完全有能力办理好指定管辖和委托执行案件。他们以公正、规范、高效、文明的实际行动,使跨省委托执行难“瓶颈”问题有效缓解,打造了服务大局、勇挑重担、一心为民的执行品牌,赢得“执行铁军”称号,为解决法院跨辖区委托执行难题闯出一条新路。最高法院有关部门领导亦认为由高级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执行的办法很好,应予总结、提高和推广。
铁路运输法院全体干警用铮铮誓言践行着对党忠诚,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司法为民!他们不忘的是初心,尊崇的是使命!
不能否认,铁路运输法院曾为保障国民经济大动脉安全畅通,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管理秩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其日益显现的体制弊端已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须进行改革!
1999年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规定,逐步改变铁路、农垦等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
2005年“二五”改革纲要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
岁月如梭,2012年6月,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整体由铁路系统全部移交驻在地高级法院管理,纳入地方高级法院省级司法体系,终于实现历史性的华丽转身。
【方向目标】
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冲锋号角已经吹响。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昭告中央坚定决心,着力破解当事人诉讼“主客场”痼疾难题。
2014年“四五”改革纲要规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2018年《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8年2月最高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这就为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制度衔接安排,为铁路运输法院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目标,创设了新的发展机遇。
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这为铁路运输法院整体转制为跨行政区划法院预留了 法律制度空间。
2019年“五五”改革纲要规定,规范专门法院建设。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科学界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推动形成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新型诉讼格局。推动整合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等机构,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正未有穷期,实践已经取得多元化积极进展!近两年来,西安、兰州、南昌、广州、上海等地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已经开始集中管辖行政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向跨行政区划法院转型探索迈出了可喜步伐!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加挂杭州互联网法院牌子,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转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正逐梦前行,始终在路上!
不忘初心,更不能忘却的是使命!勇立潮头,担当奉献!全体铁法人正在为实现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回望来路,初心不改!励精图治,砥砺前行!
笔者坚信,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资源经过精心的制度设计后,必将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也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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