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近日,该院对涉案当事人殷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6月6日晚,殷某某穿着下水裤在河沟里下地笼捕鱼时,被饮酒后路过的刘某等4人误认为偷盗者,双方发生争吵。殷某某离开30余米后,刘某、殷某等4人追上对其进行围殴。其中,有人用拳头击打殷某某面部、有人用脚踹其身体、有人掐住其脖子往地上按。殷某某身穿下水裤行动不便,始终躲避后退,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用于修剪地笼的剪刀向身前捅刺,致殷某腹部受伤。随后,殷某某逃离现场,刘某等3人继续追打,直至殷某某躲进河沟才结束。经鉴定,殷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该院检委会认为,殷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殷某某穿的下水裤在湿水后增重近20斤,行动缓慢,相较对方行凶的4名成年男性,双方实力相差悬殊,殷某某借助剪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在殷某被刺伤后,其同伙仍然追打殷某某,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殷某某拿剪刀挥刺的行为不足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最终,微山县检察院对殷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微山县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微山县公安局于7月12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刘某等4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