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的有关情况专题询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政府有关司法部门。据了解,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询问,也是目前全国针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开展的首场专题询问。
“甄别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的难点有哪些?如何推动解决这些难点问题?”“如何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正确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公安机关如何根据事实和法律甄别罪与非罪,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
上午9时,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主持下,询问会正式开始。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娟就专题询问的准备情况作简短汇报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始向应询单位发问。
罗娟介绍,通过调研发现,广东省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省法院出台了32条具体措施,省检察院出台了40条具体措施,并通过细化重点任务、建立督查机制、加强案例引导等方式,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罗娟说,“很多民营企业家和法律工作者纷纷表示,我省是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据统计,2018年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对21名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宣告无罪;全省检察机关对837名民营企业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167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罗娟说,虽然广东的司法机关在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利司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和胜诉权益司法保障、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司法保障、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司法效率和司法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当前,民营企业司法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有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不敢或不愿意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民营企业家被逮捕了,有的甚至被“一关到底”;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未能严格区分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当事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等情形,存在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侵害了民营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公轻私”的问题,在一些同时涉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诉讼案件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平等保护;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上把握不准,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有的甚至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有的涉民营企业司法案件诉讼周期过长、办案效率不高,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涉诉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
在近3个小时的询问中,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应询的广东高院院长龚稼立、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省公安厅副厅长黄守应、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等,不仅就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一予以详尽的解答,还就此给出了加强和改进的具体举措,得到了参会人员的充分肯定。
广东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陈少波介绍,选择民营企业司法保障这个题目开展监督,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既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和广东省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部署要求的实际行动,也是聚焦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呼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的具体表现。
为了全面掌握民营企业司法保障情况,找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4个调研组,赴省纪委监委、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省律协等单位以及广州等珠三角和粤东粤西粤北9市进行调研,先后召开了20场座谈会,实地走访了多家民营企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地方和行业商会、民营企业家代表、律师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同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还请各有关方面协助收集了一批案例,以解剖麻雀的方式研究梳理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6月,常委会主任李玉妹还专门率队赴省法院、省检察院开展代表视察,听取工作汇报,深入了解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的目标是,在推进司法保障落实到专题询问会的各个阶段,以此推动民营企业司法保障工作的全面落实,让民营企业可以轻装前进、健康发展。为此,在询问会前期的准备阶段,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并共同商讨加强和改进的措施。”陈少波说。
陈少波表示,本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认真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交司法机关研究处理。对专题询问会上提出的突出问题,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认真跟踪督办,共同推动解决,切实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
记者注意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让民营企业轻装前进”的目标得到了积极响应。7月23日,广东高院正式印发《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等四种情形,并从“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强化申请人财产举证责任”“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合理置换”“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经营影响”“按法定期限实施保全”“依法保障救济权利”等十个方面,对涉民企财产保全工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